中国建筑之乡授予办法
2014-01-21 15:43: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中国建筑之乡”称号授予建筑业产业规模大,并成为当地经济支柱产业,行业管理健全,市场信用良好的县、县级市及城市所辖县级区(直辖市为县级乡,下同)。
二、申报“中国建筑之乡”的县、县级市及城市所辖县级区,应由当地建筑业协会申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审核、推荐后,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
三、申报“中国建筑之乡”的县、县级市及城市所辖县级区,应当按照《中国建筑之乡评定标准》的要求,提供当地统计年报、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奖证书等有关资料。
四、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后,向申报“中国建筑之乡”的县、县级市及城市所辖县级区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五、当地建筑业企业在申报期间及前一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或屡次发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事故,并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地区,不能申报“中国建筑之乡”称号。
六、为保持“中国建筑之乡”的样板和示范作用,对获得“中国建筑之乡”称号的县、县级市及城市所辖县级区,每三年考核一次。对不再符合《中国建筑之乡评定标准》,行业管理涣散,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多次发生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并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取消其“中国建筑之乡”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获得“中国建筑之乡”称号的县、县级市及城市所辖县级区建筑业协会,应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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