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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吴川市建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吴川市建筑协会
第二条  吴川市建筑协会性质:本会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经济合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打造吴川的建筑业品牌,把吴川的建筑业做大做强。在吴川市委、市府的领导下,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民间性的社会团体组织,进行中介和协调的行业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吴川市建筑协会宗旨: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坚持为全市建筑企事业单位服务,团结和联合全市建筑行业各方面的力量,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做好行业服务和协调工作。及时反映会员的意愿,为全市建筑行业全面提供信息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协调行业内部成员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指导和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吴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川市工商业联合会、吴川市总商会的业务主管;吴川市民政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吴川市人民东路德义大厦(丽都酒店)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愿望,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
(四)为会员开展贸易、投资、进行先进技术交流和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提供服务,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五)加强联谊、广交朋友,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
(七)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以协会为平台和利用多种媒体,尤其是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会员的好人好事,介绍建筑新工艺和设计新理念,介绍创先争优的经验,提高企业及会员的知名度。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和协助有关团体、会员单位办理相关事项。积极参与市政府提倡的建筑业大发展工作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包括吴川籍在全国各地的建筑、房地产、装饰房屋的企事业单位;在我市投资的建筑、房地产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包括具有中级职称(含中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师以及与建筑有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的技术人员,可作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建筑的企业或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觉积极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
(四)自觉遵守协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积极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一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2、名誉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2、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3、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0.5万元;
4、会员每年缴纳会费0.3万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七)决定颁布终止有关协会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过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要高度负责。副会长以上人员为本会理事。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聘请顾问。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理事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市工商联和总商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吴川市建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