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之乡评定标准
2014-01-21 15:38:1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 产业地位(20分)
1.近3年建筑业总产值每年达到50亿元,占当地工业总产值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之和的20%以上(10分);
2.近3年建筑业增加值每年达到10亿元,占本地区生产总值的10%以上(10分)。
二、从业人员(20分)
1.近3年建筑业从业人员达到5万人以上,占当地就业人口的20%以上(10分);
2.从业人员接受培训率在90%以上,持证上岗率60%以上(5分);
3.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100人以上,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300人以上(5分)。
三、产业规模(15分)
1.当地建筑业规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城市所辖县级区(直辖市为县级乡)中位居前列(5分);
2.在当地工商注册的一级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少于5家,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之和不少于15家,或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之和不少于25家,或各类、各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不少于50家(10分)。
四、行业管理(15分)
1.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行业管理机构健全(5分);
2.具有建筑行业协会组织,行业自律机制健全(5分);
3.具有符合要求和标准的行业培训机构、培训体系(5分)。
五、创新创优(20)
1.三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有效工法以及专利合计不少于10项(5分);
2.三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奖不少于10项(5分);
3.三年内创建省级及以上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不少于20项(5分);
4.三年内获得省级以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不少于5项(5分)。
六、市场信用(10分)
1.当地建筑业企业近3年来合同履约率在90%以上(5分);
2.用户、行业评价良好(5分)。
七、达标条件
申报地区总分应达到80分以上,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应分别达到60分和70分以上。

相关热词搜索:中国建筑之乡 评定标准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中国建筑之乡授予办法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